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赫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浚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赫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S222省道浚县**镇**村西路段的逆向非机动车道,与被害人韩某某骑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赫某甲承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经过鉴定,韩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8月30日,赫某甲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赫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华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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