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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某某诈骗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乡****组。2020年2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月5日晚,被告人赫某某利用手机在“快手”APP 上下载售卖口罩的视频(该视频已被赫某某删除),后将视频转发到自己的“抖音”APP 账号(抖音账号:dymnsdxyjwyk)上,当日该视频被播放次数达433 次。当日21 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抖音”APP私信到赫某某欲购买口罩,赫某某告知其加微信详谈。微信中,赫某某谎称自己为口罩厂老板付某某,其手中有三种口罩:N90 型口罩单价10 元,N95 型口罩单价15 元,医用一次性口罩为每包15 元。最终林某某确定以上述的价格购买N90 型口罩166 个,N95 型口罩74 个,医用一次性口罩30 包,总价值人民币3220 元。当日21 时30 分许,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赫某某支付3320 元并留下收货地址,赫某某将林某某多付的100 元通过微信又退还给林某某,随后将其微信拉黑。赫某某将骗得的人民币3220 元提现到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用于在网络游戏充值等消费,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上缴并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赫某某于2020年2月9日,在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朱某某证言;

4. 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没有口罩生产和进货能力的情况下,利用抖音账户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诱使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支付口罩购买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上缴全部赃款,因此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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