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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街**委**组。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赫某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穿越火线”游戏账号出售给田某某,同年5月份,被告人赫某某与田某某协商赎回游戏账号未果,后通过申诉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私自找回据为己有,并将田某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屏蔽。

案发后,被告人赫某某将游戏账号退还田某某。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被害人手机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阮晓天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街**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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