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43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赫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小区门口以2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赫某某在瓦房店**小学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宫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赫某某在瓦房店市交警大队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宫某某0.5克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赫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0.27克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当场将李某某和赫某某抓获,从李某某身上搜出其从赫某某处购买的一袋甲基苯丙胺,重0.27克,从赫某某身上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6.02克。
综上,被告人赫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7.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2.证人李某某、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瓦房店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5.称量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赫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