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赫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赫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是河南老乡,均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做小生意相互认识。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赫某某翻墙进入周某某租住的位于东简镇***村的院子里等待周某某回来。不久,周某某做完生意回到出租屋后在冲凉房门口脱衣准备洗澡。赫某某躲在厨房内偷窥周某某洗澡,随后脱掉自己的上衣走过去从背后搂抱住周某某并用双手揉捏周某某的胸部。周某某立即进行挣扎反抗,赫某某继续侵犯并用手抓抠周某某的下体,周某某后退时被赫某某抓伤大腿内侧。后周某某挣脱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附近村民和民警赶过来将赫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帮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为了满足性刺激,偷窥被害人洗澡并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标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赫某某现被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