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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某某失火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8月7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赫某某来到环县**镇**村给其父母上坟,首先清理了坟前杂草 ,使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因当日刮风,燃烧的烧纸被风吹起引燃荒草,火势顺风很快蔓延,致**镇**村、**村大面积林地过火。大火于当日17时许被赶来的群众扑灭。

经鉴定,**村过火林地面积为11.28公顷(合169.3亩),其中灌木林地2.3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8.91公顷;**村过火林地38.56公顷(合578.4亩),其中有林地14.47公顷,疏林地24.0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环县自然资源局证明、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白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49.8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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