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赫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绥滨县*****厨师,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住绥滨县**镇*****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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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2020年5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绥滨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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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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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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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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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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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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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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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赫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5号白色江铃牌小型轿车从绥滨县**镇其朋友田某某(小名田某甲)家出发准备回绥滨县**镇家中,车辆沿着**镇医院南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花江坝顶路,又沿着坝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绥滨县大唐风力发电厂门前处,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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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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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赫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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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胡玉婷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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