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赤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70********,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益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6********,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曲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8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0********,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12191976********,藏族,文盲,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住巴塘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月**日被巴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日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67********,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月**日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月**日被假释,2016年**月**日假释期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60********,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住芒康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9********,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乡城县**乡**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曲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60********,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巴塘县**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47********,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月**日被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4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交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6********,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乡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72********,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赤某某、益某某、卓某某、日某某、达某某、多某某、泽某某、洛某某、曲某乙、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曲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交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的犯罪事实
1、2012年左右,被告人卓某某和被告人益某某到被告人多某某家中(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乡**村**组)在多某某处共同购买了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购买枪支后两人将该枪支带回巴塘县由被告人益某某保管。几天后,被告人益某某同被告人卓某某商量并取得同意后独自在巴塘县竹巴龙大桥附近将小口径步枪出售给被告人赤某某。同日,被告人交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赤某某购买了一支枪支的情况下用自己车牌号为川******的长安460面包车将赤某某和其购买的枪支带回乡城县**村。两日后,因枪支问题被告人赤某某从乡城县赶往巴塘县益某某家中将枪支退还给被告人益某某。
2012年左右,被告人益某某将赤某某退回的小口径步枪卖给被告人曲某乙。曲某乙又将枪支出售给小某某(已死亡),后小某某将枪支卖给阿某甲(另案处理),阿某甲已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枪支上交给得荣县公安局。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枪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2、2012年左右,被告人泽某某、格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赤某某的介绍带领下,三人乘车前往巴塘县购买枪支。被告人泽某某在被告人益某某家(巴塘县**镇桃园717号)中购买了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并将枪支带回乡城县自己家中藏匿。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3、2012年左右,被告人赤某某前往巴塘县被告人益某某家中(巴塘县**镇桃园717号)购买了一支半自动步枪。购买枪支后,赤某某将枪支带回乡城县**村家中。几天后,赤某某与同村的被告人曲某甲商量好由赤某某向曲某甲出售一支半自动步枪。后被告人曲某甲委托自己的父亲被告人洛某某带着现金到赤某某家中完成购买枪支的交易,洛某某购买枪支后将枪支带回自己家中,过了几日将枪支交给了其儿子曲某甲。被告人曲某甲将枪支藏匿在**村**山牛场上自己所住的木棚内。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4、2012年左右,被告人赤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将一支半自动步枪出售给被告人铁某某。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5、2009年左右,被告人日某某于巴塘县**乡**村从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8000元购买了一支半自动步枪。几日后,日某某在巴塘县**镇**大桥附近将该枪支以人民币28000元出售给被告人达某某。两个月后,达某某又将该枪支出售给松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10月份松某某将枪支主动上交给芒康县公安局。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6、2009年左右,被告人日某某在次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购买了一支半自动步枪。后日某某以人民币18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卓某某,卓某某又将该枪支以人民币18000元出售给阿某乙(另案处理),2015年阿某乙将枪支主动上交至芒康县公安局。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7、2008年左右,被告人达某某将一支冲锋枪出售给根某某(另案处理),后根某某于2015年左右将枪支上交至芒康县公安局。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冲锋枪,具有杀伤力。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8日,乡城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在被告人**乡**村**牛场曲某甲所住的木棚内发现疑似半自动步枪子弹112发,后在被告人曲某甲家二楼杂物间墙缝内发现并提取疑似“54”式手枪一支。
经甘孜州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军用、制式7.62mm"54式”手枪,具有杀伤力;送检的112发疑似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被告人泽某某、曲某甲于2020年9月8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赤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铁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向乡城县公安局热打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交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益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多某某、卓某某、日某某、达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乡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洛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被乡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曲某乙于2020年10月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赤某某、益某某、曲某甲、达某某、卓某某、日某某、泽某某、曲某乙、洛某某、交某某、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某某、益某某、曲某甲、达某某、卓某某、日某某、多某某、泽某某、曲某乙、洛某某、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交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铁某某、赤某某、曲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曲某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达某某、日某某、多某某、泽某某、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赤某某、益某某、曲某甲、达某某、卓某某、日某某、泽某某、曲某乙、洛某某、交某某、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绒次列
曲批志玛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赤某某、益某某、泽某某、曲某甲、铁某某现被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达某某、日某某、卓某某、多某某、曲某乙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乡城县某某酒店,被告人交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乡**村家中,被告人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5.换押证五份。
6.涉案枪支弹药现暂存放于乡城县公安局。
7.涉案车辆长安460面包车(车牌:川******)及车钥匙两把暂存放于乡城县公安局。
8.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三十二封。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