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单位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路**临街**厅,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诉讼代表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810476****。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号楼**楼**户。无前科。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5月份起,被告单位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在克什克腾旗**乡**村**组**山以西擅自非法占用草地进行破坏性采石。经内蒙古**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致使面积为31.9185亩草地遭到破坏。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村民委员会“两委”联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制件、山岭采石租赁协议书复制件、林权证复制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地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任书、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梁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乡**村**山采石场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草地31.9185亩进行破坏性采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赤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陈树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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