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8********,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赛某某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手机信息,并使用两个微信账号与被害人许某某联系,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向被害人许某某虚构为其购买手机,获取其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赛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赛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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