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傣族,文盲,务工,**国民身份证号码:************,家住缅甸****市**村,租住中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园区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赛某某在芒市团结大街***号附**号“***早点店”内的一张桌子上盗窃了被害人尹某某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当日16时许,被告人赛某某在芒市阔时路59号旁一建筑工地被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单肩包内查获被盗的黑色iphoneX手机。经鉴定,被盗黑色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2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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