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回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赛某某以提供赌博场所、香烟、茶水、扑克牌等服务,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到其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河大道家中三楼南边房间以“挑三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打100元的底至200元封顶。2020年3月27日0时许,寻甸县公安局塘子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河大道赛某某家中三楼南边房间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数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97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62****;
2、公安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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