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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_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2*********,藏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同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赛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酒后驾驶青A0379X号小型轿车在同德县主大街上由东向西行驶,20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同德县主大街(老区原政府广场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25mg/100m1。被告人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等;2.被告人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青海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正才让

2020年11月18日

                                      (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谷镇那仁村156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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