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威海**服装厂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赛某某于2018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持证醉酒驾驶KC6777号小型轿车,从威海市区古寨东路贵和楼饭店出发,沿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贵和岗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赛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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