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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赛某某、童某某等五人偷越国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赛某某(自报),男,傣族,198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家住缅甸**弄**村,国籍不明。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向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赛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赛某某、童某某、向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五人商议从缅甸进入中国。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赛某某、童某某、向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和喊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缅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从缅甸通过便道进入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童某某、向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向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2020年4月10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十四张;

2、被告人赛某某(1897599****)、童某某(1822940****)、向某某(1378711****)、赵某某(1346924****)、杨某某(1875806****)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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