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哎某某,男性,出生年月不详,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国佤邦勐冒县**弄**村**号。(以上身份及住址信息系自报)。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28岁,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国佤邦勐马县**村。(以上身份及住址信息系自报)。
被告人赛某某,男性,出生年月不详,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乡**村。(以上身份及住址信息系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哎某某、岩某某、赛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2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哎某某、岩某某、赛某某携带毒品非法入境到中国勐啊。2019年7月15日,三被告人乘坐车牌为云******白色轿车欲运输毒品到昆明市。当日6时30分许,该车途经昆孟公路线K939+700米处时,被在此设卡查缉的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后排座右侧被告人哎某某携带的棕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6包,从该车后排左侧被告人岩某某携带的棕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7包,从该车后备箱被告人赛某某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7包。经称量及鉴定,从哎某某携带的棕色双肩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378.6克,平均含量15.0%;从岩某某携带的棕色双肩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938.6克,平均含量15.0%;从赛某某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948.6克,平均含量14.9%。经鉴定,被告人哎某某、岩某某、赛某某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查函、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哎某某、岩某某、赛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265.8克,三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哎某某、岩某某、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晗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哎某某、岩某某、赛某某现羁押在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起诉书18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265.8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_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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