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84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决)在晋江市、福建省南安市、德化县**,以虚构的**外汇网为幌子,宣称**外汇网系外国人设立的用于炒外汇的网站,客户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和密码后,即可进行外汇交易获利,客户每出资人民币65000元,就可以在网站上购买1万美元,再向**外汇公司贷款2万美元,账户内资金达到3万美元,**公司将在每周自动返3%(即900美元)给客户;客户如果介绍他人出资加入**外汇网外汇,还可获得介绍费。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许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巫某某、苏某甲等20人投资,收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302246元(下币同)。经查,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许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吴某某80000元、骗走被害人苏某甲1206996元、骗走被害人苏某乙325000元、骗走被害人彭某某32500元、骗走被害人赖某甲150000元、骗走被害人巫某某82500元、骗走被害人李某甲110000元、骗走被害人刘某某65000元、骗走被害人李某乙30000元、骗走被害人黄某甲130000元、骗走被害人黄某乙195000元、骗走被害人黄某丙156000元、骗走被害人黄某丁130000元、骗走被害人黄某戊65000元、骗走被害人李某丙43000元、骗走被害人黄某己和被害人陈某某146250元、骗走被害人苏某丙130000元、骗走被害人李某丁30000元、骗走被害人赖某乙195000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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