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村,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村**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窜至郴州市北湖区恒隆国际小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将4栋3202号房间的房门打开并进入该房间。被告人赖某某在该房卧室梳妆台上内盗窃一个装有600元钱的红包,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胡某某察觉,随后被告人赖某某用手蒙住被害人胡某某的双眼,并用随身携带的锐器将其眼部划伤,还用痱子粉朝被害人胡某某的脸部泼洒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赖某某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继春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