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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维文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赖维文,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7********,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维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赖维文在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一康复”中心门口右侧非机动车停车处,将被害人晋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火箭,电瓶:72V20AH)盗走。

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赖维文在上述地址,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神鹰,电瓶:72V20AH)盗走。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赖维文在上述地址,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城市越野,电瓶60V20AH)盗走。

经成都市温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型号为火箭的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型号为神鹰的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型号为城市越野的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3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234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查获被盗型号为火箭的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赖维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维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赖维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赖维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维文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维文现羁押于成都市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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