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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赖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街**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村**社**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栋**号**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文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场经理,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住重庆市潼南区**城**栋**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了 30类(食盐、调味品等)“**”商标(注册号:698****)及标识(注册号:598****),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未经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共谋仿制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牌低钠盐(400g装)销售获利,由被告人赖某某购买散装碘盐、定制假冒的“**”牌低钠盐包装袋等原材料、销售假冒的“**”牌低钠盐、收货款,对获利进行分配;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定制假冒的“**”牌低钠盐外包装箱、销售假盐,被告人赖某甲负责现场假冒“**”牌低钠盐生产,被告人赖某乙负责协助赖某甲生产及转运货物,被告人邓文华负责提供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牌低钠盐包装袋、纸箱样品,并了解低钠盐销售价格,对比生产的假冒**牌低钠盐包装与正品的区别。五人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住宅处生产假冒的“**”牌低钠盐。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赖某某将生产的假冒 “**”牌低钠盐以72元一件的价格多次销售给重庆江北区**调味品批发部唐某某处共4000件,获款28.8万元,唐某某再进行销售,部分销售给璧山区“**粮行”代某某处。2019年6月26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粮行”代某某处查押假冒“**”牌低钠盐55件。2019年7月3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市江北区**调味品批发部仓库查扣假冒“**”牌低钠盐4批次共1571件。经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牌低钠盐均是侵犯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检验,上述查获的假冒“**”牌低钠盐氯化钾含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赖某某以70元一件的价格将假冒的“**”牌低钠盐销给重庆江北区周某某处3000件,获款21万元。周某某将购得的部分假冒“**”牌低钠盐销售给永川区杨某某、璧山**食品经营部余某某。杨某某再将购得的部分假冒“**”牌低钠盐销售给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杨某某处查扣了750件假冒“**”牌低钠盐。2019年7月9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永川区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查扣了21件假冒“**”牌低钠盐。2019年6月26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璧山区**食品经营部余某某处查扣221件假冒“**”牌低钠盐。2019年6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市江北区**食品经营部周某某处扣押158件假冒“**”牌低钠盐,2019年8月14日,周某某自行召回已出售的19件145袋并由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牌低钠盐均是侵犯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检验,从余某某处查扣的“**”牌低钠盐氯化钾含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从杨某某处扣押的以及从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扣押“**”牌低钠盐,氯化钾含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江北区**食品经营部周某某处扣押的“**”牌低钠盐,氯化钾、氯化钠项目不符合相应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安排被告人赖某甲销毁了制假的机器及包装等,并转移了剩余的制假原料散装加碘食用盐。2019年11月22日,遂宁市公安局从梁某某处扣押了502包赖某甲转移的加碘食用盐。

2019年7月29日、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邓文华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到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到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代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姜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检验报告、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达49.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邓文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在伙同他人制造、销售假冒“**”牌低钠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赖某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邓文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荣  莉

                            2020427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邓文华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被害单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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