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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科文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赖科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丘某甲,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科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科文与被害人丘某甲系初中同学,被害人赖某某系丘某甲丈夫,被害人丘某乙系丘某甲的弟弟。2017年4月起,赖科文先后虚构办理工作调动、套取现金支付抚养费、帮忙购买住房等事实,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丘某甲、赖某某、丘某乙财物。得手后,赖科文将骗取资金用于个人花销和偿还债务。其中,赖科文实施诈骗数额为321933元(包括骗取丘某甲111933元,骗取赖某某60000元,骗取丘某乙150000元),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为298700元(包括信用卡套现279700元,支付宝转移19000元),利用支付宝“借呗”“花呗”功能盗窃11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赖科文诈骗丘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赖科文以小孩需要医疗手术费用为由向丘某甲某丙提出借款9000元,丘某甲借出10000元给赖科文。2017年5月至6月,赖科文以高回报吸引丘某甲投资“e惠云商”平台,丘某甲转账43333元给赖科文用于投资,后该平台关闭,无法取得本金。赖科文承认上述两笔资金,共53333元均属于其拖欠丘某甲的债务。

2017年8月起,赖科文向丘某甲虚构能够办理珠海、澳门等地工作调动的事实,取得丘某甲的信任,让丘某甲同意使用上述53333元债务资金抵偿和另外支付20000元、19000元、17000元、2600元作为关系费用进行办理,但赖科文均无法办成。赖科文取得以上58600元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2017年10月起,丘某甲与赖某某感情不和,急需支付200000元的抚养费给丘某甲母亲杨某某,遂向赖科文追讨债务。一方面,赖科文向丘某甲虚构帮忙套取丘某甲信用卡现金用于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让丘某甲使用赖科文指定的手机号码办理多间银行信用卡,并提供给赖科文操作套现。赖科文取得信用卡后,通过POS机消费、办理分期贷款先后套取279700元现金,但没有支付抚养费。当丘某甲追讨债务和抚养费时,赖科文又虚构使用债务和抚养费帮助丘某甲等人购买位于本省梅州市蕉岭县的碧桂园商品房的事实,试图让丘某甲同意抵销债务和抚养费。另一方面,赖科文在向丘某甲提出购买住房期间,以其支付宝支付额度不足为由,取得丘某甲支付宝账号,修改账号身份信息和密码,将支付宝及其关联银行卡中的19000元转至自己名下银行卡中,使用支付宝“借呗”借取并转出10400元,使用“花呗”套现1300元。

(二)赖科文诈骗赖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起,赖科文向赖某某虚构能够办理深圳市龙岗街道办供电部门工作调动的事实,取得赖某某的信任,收取赖某某支付60000元关系费用,事后赖科文没有办理,将取得费用用于偿还债务。

    (三)赖科文诈骗丘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起,赖科文向丘某乙虚构能够办理珠海市香洲区农业银行工作调动的事实,取得丘某乙的信任,收取丘某乙支付150000元关系费用,事后赖科文没有成功办理,将取得费用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微信记录等视听资料,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丘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赖科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科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科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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