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7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至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4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6日间,黄某某(另案处理)共八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赖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按约定到泉州市洛江区罗溪中学门口收取甲基苯丙胺。期间,黄某某共计向被告人赖某某支付人民币101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重约7克。
2、2019年4月份,赖某乙(已行政处罚)共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按约定到泉州市洛江区庄**村的河边收取甲基苯丙胺。期间,赖某乙共计向被告人赖某某支付人民币185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重约0.9克。
3、2019年1月份至4月份,洪某某(已行政处罚)共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赖某某或赖某丙(另案处理)将甲基苯丙胺送到泉州市洛江区或泉州市丰泽区交给洪某某。期间,洪某某共计向被告人赖某某支付人民币34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重约1.2克。
4、2019年3月份,潘某某(另案处理)共十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赖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到泉州市洛江区给潘某某或由潘某某自行前往泉州市洛江区收取毒品。期间,潘某某共计向被告人赖某某支付人民币825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重约3.4克。
2019年4月12时许,公安机关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抓获被告人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赖某甲、赖某乙、洪某某、潘某某、戴某某、柯某某、赖某丙、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二十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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