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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93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无证驾驶粤K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往**镇方向行驶,16时许行至茂名市电白区**线**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行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德强

检察官助理 郑昀

                                2020年4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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