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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就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498号

被告人赖某就(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就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赖某就租用本区大龙街新水坑村明月路雅满园后面一厂房,与雇佣的工人郑某某(另处理)共同组装生产游戏机。同年4月2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130台及其他游戏机若干,并抓获被告人赖某就。

经鉴定:缴获的130台游戏机共价值人民币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生产游戏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7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就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游戏机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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