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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村委会****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一天早上,被告人赖某某在阳西县**牌坊附近处,将一包毒品“茶仔”以300元贩卖给吴某某。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赖某某在阳西县**餐厅附近路边处,将一包毒品“茶仔”以300元卖给吴某某。

3.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阳西县城**路口**五金店门口(原**店)处,将一包毒品“茶仔”以300元卖给吴某某,吴某某拿到毒品后正准备付钱时,阳西县公安局民警将赖某某和吴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赖某某身上缴获出七小包共5.41克毒品“茶仔”,从吴某某身上缴获出一小包共0.85克毒品“茶仔”。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茶仔"均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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