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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冯朝东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28号

被告人赖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乡**村**号。2018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朝东(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2017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冯朝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冯朝东、赖某某经商量盗窃后,来到本市常平镇板石北区二街94号门前路段时,见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美运牌电动三轮车(已起回,价值2256.35元)没有上锁,便由赖某某望风,冯朝东即在该电动三辆车坐垫处找到一把钥匙将电动三轮车骑走,并藏匿在附近后继续回板石北区二街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来到板石北区二街84号门前时,见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AEON牌电动自行车(已起回,价值1132.97元)及一辆宝马牌自行车(价值约4500元)没有上锁,便由赖某某将AEON牌电动自行车骑走,冯朝东将宝马牌自行车骑走,然后一起去到之前盗得的电动三轮车藏匿处,把宝马牌自行车放上电动三轮车车斗内,一起骑电动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赖某某、冯朝东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冯朝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冯朝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赖某某、冯朝东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冯朝东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冯朝东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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