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2016年间,被告人赖某甲及其父亲赖某乙(已去世)为了去山上打猎,到将乐县金溪市场门口的五金店购买射钉器及金属水管等物品,后由其父亲带至红狮水泥厂改制组装,射钉枪改制组装成后,其二人又到五金店购买射钉弹和钢珠作为改装射钉枪的子弹,并带着改装射钉枪及子弹到山上打猎未果。之后,赖某甲将射钉枪藏匿在其家中的一平房杂物间木板顶上,将使用后剩下的射钉弹56发、钢珠100粒藏匿在其家中三楼杂物间内直至案发。经鉴定,赖某甲所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持枪资格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颖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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