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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塘。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自2018年左右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对外销售假冒“**”、“**”、“**”、“**”“**”等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商品非法牟利。2019年4月28日22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赖某甲和嫌疑人赖某乙、赖某丙(另案处理,存疑不起诉),当场在赖某甲背包中查获假冒的珠宝、首饰一批,在赖某丙背包中查获假冒的珠宝、首饰一批。经鉴定,涉案的**耳环和手表、**戒指、**项链、手链、**戒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赖某甲已销售的假冒“**”、“**”、“**”等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商品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01529元,赖某甲现场被扣押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2050元(实际销售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赖某丙、赖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碟一张、讯问录像光碟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赖某甲被扣押的卡地亚戒指六个、卡地亚项链一条、梵克雅宝项链六条、伯爵戒指一个和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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