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陈佩滢,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陈志勇、钟海东,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赖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赖某乙与两人同事即被害人许某某在公司宿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安托山科技园**栋**房)内,因赖某乙、赖某某晚睡一事,双方发生争执,许某某便将宿舍灯管打破。后赖某乙言语刺激许某某,许某某便与赖某乙发生推搡。赖某某见状后前来帮忙,伙同赖某乙殴打许某某并致其腹部受伤,赖某某亦在打斗过程中左手受伤。随后,许某某委托室友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赖某某亦电话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赖某乙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赖某某、许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7月17日,赖某某出院后,被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拾级;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赖某某、赖某乙家属对许某某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就诊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赖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赖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4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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