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村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赖某甲看到被害人林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便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谎称其有更便宜的货源可以为林某某供货并代为发货,经协商,双方约定每个口罩价格为人民币1.5元(下同),运费另计,当天,林某某先后十九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0025元给赖某甲,赖某甲收到转账后,将林某某的微信号加入黑名单,赃款被其花光。2020年4月21日,赖某甲在汕头市澄海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工商银行卡一张、华为Nova6 SE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舜鑫
检察官助理:张佳旋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 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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