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号,在厦门市住海沧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谎称其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沈某某由协警转为公安文职人员,而后以需要运作费用为由,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陆续从被害人沈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77500元。骗得的钱款被告人赖某甲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
被告人赖某甲于2020年5月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赖某甲全数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和银行卡等物证;
2.证人、被告人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赖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5.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人辨认笔录;
7.被害人、被告人等人手机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8.公安机关出具、提取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被害人谅解书和收条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 察 官:孙国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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