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赖某甲在晋江市**镇**大酒店内以帮被害人潘某某的网店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在晋江市**镇**大酒店五楼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赖某甲家属代为赔偿潘某某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