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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龙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南县**镇**工业园**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甲多次在龙南县城内盗窃摩托车和电瓶车,具体如下:

1、1月份左右的一天,赖某甲至龙南县龙泽居全屋定制店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本铃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590元。

2、1月18日晚,赖某甲至龙南县大罗新村海鸿文具店附近,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赣******的白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025元。

3、1月18日晚,赖某甲至龙南县百易超市附近,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900元。

4、1月份左右的一天,赖某甲至龙南县龙南镇龙洲安置区骏骏生活超市附近,将赖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源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180元。

2020年1月19日凌晨,龙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南镇龙翔国际将赖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龙南县公安局依法将被盗的摩托车和电瓶车返还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及赖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5月7日

附:

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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