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2********,阿昌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村民委员会**寨**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至6月,被告人赖某甲分别在德宏州陇川县、本区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至本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楼一间办公室的办公桌上将一串电动车钥匙盗走,后利用该钥匙在**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面路边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1976元的,车牌为云M*****的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同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在德宏州陇川县*****村委会**寨**号家中将自己母亲段某某放在卧室的缝纫机抽屉里面的一条金项链盗走,后将其以9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户撒乡**街子**金店店主许某某。
2020年6月16日16时31分,公安民警在本区**路**旅社旁路边将被告人赖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号牌为云M*****的电动车一辆和钥匙一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赖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7.搜查、辨认、勘验等笔录;8.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14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该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在有期徒刑1至2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润光
检察官助理 王 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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