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赖某甲在漳平市**镇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1把射钉枪和射钉弹、铅弹头等物,之后又通过网络购买了无缝钢管和红外线瞄准器。购到配件后,被告人赖某甲在家中使用电焊机、锉刀等工具,对该射钉枪进行了改装,把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枪的枪管上,把红外线瞄准器安装在枪管上,枪支改装好后,被告人赖某甲持该枪支去打猎,打完猎就将该枪支藏放在家中二楼卧室衣柜内。2019年1月3日,漳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赖某甲家漳平市**镇**村**号查获到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31发,铅弹头29枚。2019年1月18日,漳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赖某甲家查获到改装枪支的工具断线钳1把、扁锉1把。
2019年1月16日,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扁锉1把、断线钳1把;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扁锉1把、断线钳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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