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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赖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与被害人刘某英在武平县**镇**村**号门前空地因**路**号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并用脏话互骂,在双方争吵并相向离开时双方仍边走边骂。被告人赖某甲边骂被害人刘某英“婊子”,被害人刘某英骂被告人赖某甲勾搭公公(赖某甲前夫的父亲)。被告人赖某甲听到被害人刘某英骂她勾搭公公后被激怒,又倒回去从被害人刘某英身后伸手拖拽被害人刘某英欲一起找其公公对质,被害人刘某英被拖拽后未站稳跪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刘某英的左髌骨骨折。拖拽过程中,被告人赖某甲还有用手撕扯被害人刘某英嘴巴,致嘴巴出血。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英左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4日下午,办案民警将被告人赖某甲口头传唤至武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赖某德、刘某玉、赖某喜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英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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