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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31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2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9时许,以声音太吵为由在其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家门口殴打给其送排骨汤的被害人赖某乙。殴打期间,被告人赖某甲用脚踢被害人赖某乙的胸部、用手掐被害人赖某乙的脖子,后被邻居劝开。被害人赖某乙于2019年10月17日晚死亡。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赖某乙左心耳根部浅表裂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前降支粥样硬化斑块病变III级);肺炭末沉着,慢性胸膜炎(右侧),慢性支气管炎;脑动脉硬化;肾小球纤维化(多量);脑、肺、肝、脾、肾等器官淤血、水肿。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赖某乙的死亡原因系在冠心病、慢性胸膜炎的基础上,外伤加重其心脏及双肺负荷,胸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心脏裂伤、心包腔积血致其呼吸、循环功能严重受限,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疾病为次要原因。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赖某甲作案时为慢性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赖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赖某甲的户籍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的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丙、赖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作案时为慢性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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