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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赖某乙,男,199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2009年9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甲欲在韦某某经营的酒吧内出售阿拉伯水烟,遭到韦某某拒绝后与韦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赖某甲持刀在习某某温水镇转盘附近麻辣烤鱼店将韦某某右臂刺伤。经习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赖某甲与韦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

2018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赖某甲与任某甲等人在习某某温水镇转盘陈记夜宵店吃宵夜时发生口角,被告人赖某甲持啤酒瓶将任某甲左侧面部打伤。经习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赖某甲与任某甲已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甲与彭某甲在习某某温水镇宜家KTV楼下发生争执,彭某甲持刀追砍被告人赖某甲,被告人赖某甲与彭某乙、任某乙等人持棍棒将彭某甲所持刀具击落后,持木棒将彭某甲头部打伤。经习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赖某甲与彭某甲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向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韦某某、任某甲、彭某甲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赖某甲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卫容

检察官助理 任  杨

2020年9月11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65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习某某公安局关于赖某甲出生日期的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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