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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男, 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蕉岭县人,住蕉岭县**镇**村**楼**号,个体户,有前科。2000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甲多次在其位于蕉岭县**镇**村**楼**号住家二楼的卧室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赖某乙黄某某傅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容留杨某某、黄某某傅某某吸食冰毒各1次,容留赖某乙吸食冰毒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赖某甲电话邀请杨某某到其住家吸食冰毒。后杨某某携带冰毒来到赖某甲住家二楼卧室,赖某甲提供吸毒工具,二人在卧室内一起吸食。 

2、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赖某乙来到赖某甲住家,发现赖某甲正在卧室内吸食冰毒,赖某乙见状便与赖某甲一起吸食。 

3、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赖某乙再次来到赖某甲住家卧室,赖某甲拿出吸毒工具及昨晚吸剩的冰毒,与赖某乙一起吸食。 

4、2019年9月14日20时许,黄某某来到赖某甲住家,后赖某甲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与黄某某一起在卧室内吸食。

5、2019年9月17日晚,赖某甲傅某某在蕉岭县蕉城镇一酒吧喝酒。当晚23时许,两人回到赖某甲住家卧室,后傅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冰毒,由赖某甲提供吸食工具,两人在卧室内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赖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育林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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