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赖某甲到养鸡的“横埂背”山场喂鸡,然后在鸡场边上的山上寻找散布在杂草中的鸡蛋,不慎将嘴中叨着的“金圣”烟头掉落在杂草中,引起了山火。赖某甲发现山火后,一边往起火点的地方走下去打火,并大声呼叫在对面山场捡柴的妻子叶某甲和另一个村民叶某乙快过来打火;一边用手机打电话给在家的儿子赖某乙过来打火,并叫赖某乙报警。该起山火经县、乡打火人员以及当地村民全力扑救下,于当天15时左右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5.04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不注意野外用火,引起火烧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未羁押,家住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