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在位于紫某某**镇**村**水库**山岭山脚下其房屋旁边荒地处燃烧杂草堆。燃烧不久,杂草中的火苗突然被风刮走迅速蔓延到山上。被告人赖某甲见状即用树枝扑火,但无法控制火势,以致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山岭及周边的山岭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此次山火烧毁山岭过火面积12.73公顷(191亩),其中有林面积12.03公顷(181亩),无林面积10亩,直接经济损失74734元。同日,被告人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经过材料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赖某乙、赖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丁、赖某戊、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其家旁边荒地处燃烧杂草,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严勇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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