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时18分,被告人赖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自武平县岩前镇往武平县城方向行驶,至漳武高速公路武平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查处视频;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祥明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福建省武平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25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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