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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上涌镇****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灯控路口旁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02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26日晚227分许,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闽C*****号小轿车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阳光酒店出发往浔中镇举人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举人路城东加油站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赖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73.69mg/100ml29日,被告人赖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1013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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