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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10010分许,被告人赖某甲饮酒后驾驶粤CR****号小型客车经横琴隧道沿中心大道北往南行驶,在向阳村路段交通信号灯处,与同向行使至该路段后借用最右侧直行车道向左打方向掉头的粤C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绿化设施及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粤C5****号货车驾驶员王某某报警,被告人赖某甲明知王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赖某甲配合调查。经鉴定,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mg/1OOml。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史月迎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1372700****;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叁份。

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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