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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1030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饮酒后驾驶粤U0****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凤新西路“一梦”饮食店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及被告人赖某甲车辆受损。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赖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252.2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赖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赖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赖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俊熙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9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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