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饮酒后驾驶粤U0****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凤新西路“一梦”饮食店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及被告人赖某甲车辆受损。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赖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252.2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赖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赖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赖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俊熙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9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