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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家住广西阳朔县**乡**村**号,现住阳朔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阳朔县高田镇十里画廊“聚龙潭”门口路段时,行驶至左侧车道内,碰撞相对方向行驶由陶某某驾驶的粤B****1小型轿车(搭载董某某),造成赖某甲、董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赖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8.13mg/100ml。经阳朔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全部过错,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送达回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丙、赖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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