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车载乘杨某某途经寻某某**乡**村**路段时,未遵循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赖某乙驾驶载乘赖某丙、被害人赖某丁、赖某戊的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赖某丁、赖某戊受伤。事故发生后,赖某丙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赖某甲、被害人赖某乙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检测赖某甲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赖某乙酒精含量为0mg/100ml。尔后,民警将被告人赖某甲带至寻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赖某甲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赖某丁、赖某戊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4月28日,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道路事故认定,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遵循右侧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赖某乙、赖某丙、赖某戊、赖某丁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赖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归案。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赖某甲与被害人赖某乙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赖某甲赔偿被害人赖某乙医疗费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赖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明、协议书、谅解书;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赖某丙的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乙、赖某丁、赖某戊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联系电话1597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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