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赖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城区二环路从上杭县紫金小学在建工地往“天天生活”超市方向行驶,后行驶至帝豪大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赖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赖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帆

               检察官助理:邓梦玲

2021年1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80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