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03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赖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散发印有招嫖电话的色情卡片招揽嫖客,招揽到嫖客后,赖某甲本人或者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失足妇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嫖宿,赖某甲从嫖资中提成。
2020年6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招揽到嫖客李某某后,通过王某某介绍失足妇女蒲某甲前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悦会电竞酒店与李某某嫖宿,蒲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嫖资人民币8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赖某甲提成款人民币270元。
2020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招揽到嫖客蒲某乙后,介绍失足妇女伍某某前往月友连锁酒店(重庆观音桥北辰名都店)与蒲某乙嫖宿,伍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蒲某乙人民币5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赖某甲提成款人民币250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赖某甲用于联系的手机二部。
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微信号及微信收款记录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蒲某甲、伍某某、蒲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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