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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赖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6********,瑶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镇**房**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搭乘赖某丙(赖某甲父亲)、邓某丙(赖某甲女儿)、邓某甲(赖某甲丈夫)、盘某某(赖某甲母亲)、邓某乙(赖某甲儿子),从**镇**村**自然村其外婆家出发返回码市镇,当车行驶至**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使车辆冲出道路外翻下冲漕,造成赖某丙、邓某丙当场死亡,赖某甲、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受伤及该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赖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丙、邓某丙、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当晚,被告人赖某甲被送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赖某甲在医院病房向公安民警如实陈述了案发经过。

2020年7月7日,邓某甲、盘某某、赖某乙出具谅解书,代表家属对被告人赖某甲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盘某某、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有元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285****;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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